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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應繳納之商港建設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海關填發稅款或商港
建設費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海關停止辦理進口、
出口貨物報運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