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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用人每月提撥及收取之船員退休儲金,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存入船員退休
儲金專戶。雇用人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金融機構應通知其自收
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並通知當地航政機關。
雇用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船員退休儲金者,由交通部委任當地航政機關依
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