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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實習總成績分為實習訓練成績、實習報告及實習日誌三項,採百分計分法
,三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三項成績之加權
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實習訓練成績、實習報告及實習日誌,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實習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實習報告:占百分之三十。
三、實習日誌:占百分之十。
前項有關實習訓練成績評定依附表之規定。
實習總成績應由船長或其授權之人評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