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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