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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缺陷,可能影響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完整性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立即向航政機關、驗船機構或港口國之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