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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資通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不得從事輔導廠商或改變資通設備功能之相關工作。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前項審驗案件之測試報告應由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測試機構出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