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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種類、數量(額)有變動者,應報本會許可後,始得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捐助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估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會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