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案件之審核基準及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會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書、計畫書及應備文件進行檢核,倘有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為審查申請人所提計畫,由本會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並得依實際需求,通知申請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三、前款計畫由審查委員依下列審查項目及基準提供意見:
(一)與本會業務職掌範圍之關聯性。
(二)執行之可行性。
(三)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四)人力配置之妥適性。
(五)預期成果或效益之可能性。
(六)績效衡量指標之適當性。
四、計畫經由審查會議提供意見後,提請本會委員會議決定之。
五、經本會審核通過之計畫,由本會核定經費後,與申請人簽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