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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提請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受審查事業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