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書。
三、密封之報價單。
四、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其他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文件。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者,除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於開標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
押標金及審查費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人之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地址及電話。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