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
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
圖表附件:
附件一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一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