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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