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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球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圖表附件:
附件八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PDF
附件八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