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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本會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發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通信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