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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設置無線電通信設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船舶電信人員,應有正確之通信工作記錄,隨時提報船長,以供航海作業
參考暨檢查人員之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