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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衛星及微波通信之天線系統拆除遷建時,其地區已實施禁止或限制建築者
,應即報請交通部轉請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並副知有關單位撤銷禁建
或限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