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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華郵政公司買賣債券及票券時,應繕製成交單或交易憑證及傳票。
前項買賣之國內債券及票券除由中央銀行或債券及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集中結算交割者外,買進之債券及票券應於交割當日送交專責單位保管;賣出之債券及票券應於交割當日由保管單位出庫,確實清點交付買方。
第一項買賣之國外債券、票券之交割及保管,應由專責單位或委託保管銀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