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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拆驗包裹,如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應予扣押處理時,由關員在相關「發
遞單」上批註原因,並開具扣押收據交郵局轉寄收件人,郵局即將有關包
裹移送海關處理:
一、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規章應予扣押者。
二、違反關稅法第四十五條,應予沒入之違禁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