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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託機構完成講習後應依上課日期、班別,將學員名單及其講習通知單號造冊妥善保管並上傳公路監理系統註記銷案。
前項清冊及上課情形之全程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供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