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完成教育訓練時,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敘明無法參加教育訓練之原因後,得向教育訓練機關就已受訓完成課程部分開立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教育訓練時數證明文件,以小時為單位,未達一小時不予計算,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得於開立教育訓練時數證明文件後六個月內,完成其他訓練課程,逾期不予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