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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前項停留服務費由該管轄區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