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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領有汽車職業駕駛執照人員及技術人員,包括機械操作人員、汽車修護人
員及與業務有關人員,均應納入動員管理。但外籍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免
予列管者,不在此限。
持有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人員,必要時,得依公路監理機關檢定之資料管
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