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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軍品之運輸,應由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及運照。
車照及運照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車照:
(一)部隊番號或代字。
(二)部隊種類及人數。
(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
(四)起訖車站名稱。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六)其他必要事項。
二、運照:
(一)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
(二)軍品種類及數量。
(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
(四)起訖車站名稱。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六)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