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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總務處職掌如左:
一、印信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本局財產之購置、管理、修繕、保險及變賣事項。
四、各種文具單冊、機具器材及物料用品之採購、保管及分發事項。
五、本局現金出納及劃撥支票之支付、轉帳事項。
六、儲匯票券之交印事項。
七、本局員工薪津發放事項。
八、刊物、圖書之訂閱及管理事項。
九、本局水、電、空調、照明及電話總機等設備之修護事項。
十、本局勞工安全、環境衛生、守衛、消防、車輛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