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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明確約定其內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