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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間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填具附件三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改註。
前項補發之證書有效期間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圖表附件:
附件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補發或改註申請表.PDF
附件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補發或改註申請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