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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前項監查機構之認可及監查工作之範圍,準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