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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者使用盛裝容器,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使用:
一、適用範圍。
二、設計基準、詳細工程設計及圖說。
三、容器材質、組成、尺寸、製造及防蝕方式。
四、試驗方法、標準及結果。
五、品質保證。
六、容器於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作業各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