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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