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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獎勵人完成地熱探勘,經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得於全井水泥固封後檢附下列文件,請領獎勵費用:
一、地熱探勘井鑽鑿作業成果報告,內容需包含地表資源調查、探勘井鑽鑿、產能測試、發電潛能評估及調查探勘成本細項資料。
二、經會計師為本專案完成簽證「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金」之款項支出憑證。
三、「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金」之款項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審查會審查同意後,撥付前項獎勵費用及終止行政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