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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調訓,經退訓或撤銷調訓結業證明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結業證明之日起三年內,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人員申請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