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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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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漁船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
漁船加油站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次日起,逾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執照。但申請
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