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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之生產業務者,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
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換發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之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申請程序,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