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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鋼公司原料、財物之採購及工程之營繕,應在詢價單及合約中載明不取
折扣之條款,並嚴格禁止從業人員接受來往廠商任何折扣、邀宴或餽贈。
如因特殊情況價款中包含折扣、折讓、或其他類似項目者,由中鋼公司作
為該價款之沖減。工程及設備合約,如供應廠商提供訓練服務者,應在合
約中明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