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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