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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營事業買賣或交換土地之價格應以市價為準。但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出租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或依第四條
第十三款規定辦理讓售之土地,其情形特殊,經報請各該國營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者,其出售價格得酌減之。
交換土地應以雙方總價相等為原則,如雙方總價不相等時,應補收或補付
其差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