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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耗水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繳費通知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用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用水標的。
三、單月總用水量。
四、費率。
五、應徵耗水費金額。
六、繳費期限。
七、減徵額度。
八、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