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
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
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圖表附件:
附件: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