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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
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防汛期前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之重點,應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維護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