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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洗面盆:十公厘。
二、浴缸:十三公厘。
三、蓮篷頭:十三公厘。
四、小便器:十三公厘。
五、水洗馬桶(水箱式):十公厘。
六、水洗馬桶(沖水閥式):二十五公厘。
七、飲水器:十公厘。
八、水栓:十三公厘。
前項各款以外之裝置,其口徑按用水量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