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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水庫每日供給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於既得水權水量時,不得低於天
然流量;天然流量高於水權水量以上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
水權人使用水量低於天然流量時,其餘量本水庫得存蓄之。
前項天然流量以壩址實測水量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