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7: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現場評鑑通過,但產品檢驗不符合者,申請人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
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驗證機關申請留樣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
現場評鑑未通過,但產品檢驗符合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二個月內,向
驗證機關申請複評一次,並應於申請日起六個月內配合辦理複評,必要時
應於複評時重新進行產品檢驗;逾期無法配合辦理複評者,驗證機關應駁
回複評申請。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
現場評鑑未通過,且產品檢驗不符合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同時進行
產品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