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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驗機關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
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檢驗機關形象或不能勝任者,檢驗機關得予解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