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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登錄。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型式登錄。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驗證機關(構)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