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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商品認可。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