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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
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限。
第一項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