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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認證之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經評鑑結果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認證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證標誌。認證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期滿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三年為限。
前項認證標誌之式樣及使用說明,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評鑑結果不符規定者,自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