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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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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