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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設立登記或增加實收出資額變更登記等,應查核合夥契約約定各合夥人出資額、約定分次出資及其方式、條件或期限等;於信用、其他利益出資時,應另查核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
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其出資來源為現金、債權、技術、信用、勞務、股票、其他財產或其他利益,並載明增資前後之出資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