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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除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